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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69.行省制

元代以后中央集权政体的地方行政体制。元代中央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,除河北、山东、山西等腹里地区直属中书省,吐蕃直辖宣政院外,其他地区划分为十个行中书省,简称为行省或省。有陕西、甘肃、辽阳、河南、四川、云南、湖广、江浙、江西、岭北诸省。行省的长官也称丞相,统管一省的军政要务。行省以下设府、州、县。构成中央集权政体的地方行政体制。明代,撤销行中书省,设承宣布政司掌管民政、财政,另设按察使司掌管刑法,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,合称“三司”,不相统属,各自直属中央。布政使司下分府(直隶州)、县(州)两级。宣德时,在中关、江南等地专设巡抚,职权驾于三司之上。后来为了军事目的,一些地方增设总督,巡抚也成了他的属下。

清代复行省之名,省下设道、府(直隶州、直隶厅)、县(州、厅)三级。督府制成为各省的常制。巡抚为一省的地方长官,综理军、民政事,而以主持军事为主。这种地方行政建制是秦以来郡县制的进一步发展,它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保证,有利于巩固政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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