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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68.郡县制

由春秋、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体制。始于春秋战国时期,确立完善于秦代。春秋初期,楚、秦、晋等国已经在边地开始设县,后逐渐在内地推行。其长官可以世袭,不尽同于后来的县。春秋末年,各国在边地设县,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。秦统一六国后,全面推行郡县制。分全国为三十六郡,后增至四十郡,一郡辖若干县。郡的行政长官为郡守,下置郡尉,辅佐郡守并掌管全郡的军事;又置监察史,掌管监察,为中央在地方上的耳目。县分大小,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。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,掌管全县事物,受郡守节制。另置县尉,辅佐县令、县长并掌管全县军事;置县丞,掌文书、仓储、刑狱。郡、县长官均由中央任命,领取俸禄,不世袭;而且郡县的行政、军政和监察诸权分立,尤其是独立而直受中央的监察权,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政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。其后历代沿用,虽然行政的建制和名称也有变化和发展,但所置略同。郡县制对中央集权政体的行政建制有深远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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