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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72.八旗制度

清代满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。先用于建州女真,渐推行到女真各部。明万历二十九年(1601),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,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,参考猛安谋克制,初建黄、白、红、蓝四旗。万历四十三年(1615),因归附日众,增编镶黄、镶白、镶红、镶蓝四旗,共八旗。八旗制度的特点是以旗统人,即以旗统兵。凡隶于八旗者皆可以为兵,他们“出则为兵,入则为民”。“无事耕猎,有事征调”。清太宗时,又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,旗制与满洲八旗同。八旗由皇帝、诸王、贝勒控制,旗制终清未改。八旗初建时兼有行政管理、军事征伐和组织生产三项功能模式,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。把分散的女真各部组织在旗下,进行生产战斗保证了统一战争的胜利,推动了女真社会经济的发展。入关后,八旗制的生产意义日趋缩小,成为一种军事组织,用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。八旗兵额共二十二万,一半驻守在北京附近,其余分驻奉天(沈阳)、吉林、成都等各要地。八旗的行政机构,在某些地区仍和各级衙署州县并存。1911年,清王朝被推翻,八旗组织随之瓦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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